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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3-04 【关闭】 字体:
  • 发改局工作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县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县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县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县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县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县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工业和通信业项目除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县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西部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工业结构调整、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县开发区和示范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县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协调参与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提出财政金融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县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搞好各类项目的前期储备,推介招商项目,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搞好项目方案的审查、上报及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全县贫困乡村、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行使县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职责。
    (十五)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十六)行使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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