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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4-13 【关闭】 字体:
徽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县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四)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救灾、优抚、扶贫、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五)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六)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政府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等;
     (七)县政府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八)县政府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一)县政府就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专家意见;
     (二)将重大决策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三)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会议等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了解决策过程;
     (五)将重大决策预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讨论。
根据决策内容,每项重大决策的预公开可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通过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会议等进行公开;
     (二)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三)通过政府网站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第八条  县督考办要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要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一季度或半年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同时在电视、网站上通报督办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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