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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11-08 【关闭】 字体:
 
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徽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66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陇政发〔2016〕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根据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
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儿童救助和儿童福利等一系列措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监督、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法律责任追究不到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一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家庭尽责,依法监护。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未成年人保护等专项规划,完善儿童保护制度和儿童福利政策,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人身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4.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家庭、学校、政府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要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每季度的更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和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名册和资料,及时发现、排查死角,做到不重报、不漏报。留守儿童信息数据以民政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对外口径要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基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队伍,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留守儿童救助体系。县民政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定期开展排查,及时主动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解决留守儿童“生活难”问题。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留守儿童家庭,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祸致残的留守儿童,列为临时生活救助和经常性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全面推广“福康工程”、“神华一爱心行动”和“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在不改变监护人(生身父母)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乡镇辖区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救助抚养。确保留守儿童都能救助有门,保障有底,全面建立起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留守儿童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县扶贫办指导各乡镇扶贫工作机构注重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问题与精准扶贫的内在联系,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学校老师、医务工作者、基层妇女干部和村、社(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外出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履行留守儿童父母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救助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告民政部门。发现留守儿童正在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流浪等情况的,要坚持边报告、边制止,全力确保儿童人身安全。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等服务热线,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信息。(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健全评估转介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组建应急干预救助小组,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和村(社区)等单位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法律服务等关爱服务。(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落实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是农村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县教育、执法部门每年要开展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教活动,增强留守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和监护意识,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各乡镇和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教育,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督促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指导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征询儿童意见,妥善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各乡镇负责留守儿童责任人、村(社区)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县教育局、乡镇(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和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各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乡镇(街道),县教育局和乡镇(街道)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县教育局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安全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依托农村、社区活动阵地,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进行家教知识、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强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县公安局要严查严惩各类侵害留守儿童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深入开展“护校安园”行动,组织民警深入校园、村社开展法制讲座。县司法局要指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为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县人社局要大力查处违法招用留守儿童做童工的行为。县教育局要会同县公安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儿童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儿童法制意识和自救自护和应急避险能力,预防意外事故对儿童的伤害以及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县公安局、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报告并出警,依法处置父母等监护人或被委托人虐待、遗弃和暴力伤害留守儿童的监护侵害行为,紧急情况下可将遭受监护侵害的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乡镇(街道)。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导致留守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双联行动的开展,由县妇联牵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党员干部与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活动,由党政企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大力开展各类帮扶救助活动,积极捐款捐物,建立工作档案,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服务和管理机制,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县妇联、县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建设“儿童之家”。县妇联要积极依靠基层组织,整合村(社区)内已建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闲置用房等资源,加快“儿童之家”建设工作,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儿童之家”关爱服务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妇联、县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县住建局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全县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逐步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依托我县优越的自然环境资源,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依拖“银税互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和农民工创业办理相关税法咨询、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等涉税业务,对农民工办税实行咨询、受理、审批“三优先”,切实提高农民工涉税事宜的办结效率;解决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普遍存在的资金、场地、水电、技术、人才、服务、税费减免等问题,全面开展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加大土地流转,鼓励和引导留守儿童家庭积极创办、组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增加经济收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农牧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财政、卫生、人口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民政局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依托现有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县委农办要督促指导全县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县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改善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发展条件,进一步靠实相关部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局、县委农办、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设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的摸底排查、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等工作任务,发挥协调联系作用;乡镇(街道办)要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公室,主要在家庭监护指导、摸底排查、安全管理、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关键环节发挥作用;村上设置督导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主要负责督导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危机预警、情感关怀等方面的工作,形成层层有人干,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合力。县教育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并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寻和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摸底排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和监护能力评估等专业服务,组织动员农村各种协会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或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慈善捐赠和公益项目,以及社会组织或爱心家庭依法举办的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县工委、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总工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督查问责。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
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徽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强制报告制度》,由县、乡、村三级分别签订《徽县留守儿童强制报告责任承诺书》、《徽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强制报告书》,落实强制报告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综治办、县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优势和微博、微信、QQ等网络新媒体传播交互性、快速性与广泛性的优势,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外宣、网信等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外宣办、县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徽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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