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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11-30 【关闭】 字体:
徽政办发〔2017〕109号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徽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徽有关单位:
      《徽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徽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冰雹、干旱、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冰冻、高温、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应急处置,适用县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为主、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3)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4)坚持依靠科技,科学高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徽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水务、农牧、林业、商务、卫计、广电、安监、粮食、食药监、旅游、气象、供电公司、武装部、武警徽县中队、消防中队、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2)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3)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5)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4)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启动(终止)本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5)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6)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
   (7)组织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机制制度的制定、建立;
   (8)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牧、林业、卫计、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和武装部、武警中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3.2.2.1 Ⅳ级预警(蓝色)
  市、县气象台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含3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省、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的。
  3.2.2.2 Ⅲ级预警(黄色)
  市、县气象台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8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省、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的。
  3.2.2.3 Ⅱ级预警(橙色)
  市、县气象台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省、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的。
  3.2.2.4 Ⅰ级预警(红色):
  市、县气象台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到全县范围,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的。
  3.2.3 发布途径
  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新闻媒体、移动、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气象灾害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Ⅳ级预警)、Ⅲ级(Ⅲ级预警)、Ⅱ级(Ⅱ级预警)、Ⅰ级(Ⅰ级预警)四级。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预警的,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及市气象局报告情况。
  4.2.2 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预警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向市政府及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
  4.2.3 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预警的,由县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市应急指挥部研判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2.4 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预警的,县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请求启动省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国家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响应启动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群众的紧急转移与安置
  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或撤离到安全地带,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4.2 保护重要目标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施进行保护。
  4.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灾害发生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科学指挥救援工作,保障现场参与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救援时,应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4.4 医疗救治
  对灾区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超出当地救治能力的危重伤员,要及时转运异地医院进行救治。
  4.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要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4.4.6 维护社会治安
  灾害发生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平稳顺畅进行。
  4.4.7 灾害评估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气象局,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4.8 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启动响应的原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依法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动产、不动产应及时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5.3 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县财政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 紧急避难场所
  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要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6.4 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6.5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要保障抢险救灾交通道路安全畅通。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预警信息、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7.1.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预案实施时间及预案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编制机关负责解释。2013年6月4日印发的《徽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徽政办〔2013〕74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徽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徽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3.徽县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样表)
 

附件1
 
徽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并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徽县中队、消防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发改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方案;争取国家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
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工信局:负责组织县工矿企业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协调各通信网络部门共同做好通讯保障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秩序,治安、交通秩序,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民政局:负责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生活类救灾物资。
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国土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城镇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协调燃气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天然气等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交通局、公路段:负责尽快恢复因灾受损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县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通行协调工作。
水务局:负责县属水利工程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各地水利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农牧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牧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牧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农牧民开展生产自救。
林业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食药监局:负责做好灾区药品、食品的安全,协调做好药品、食品的应急综合管理。
卫计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组织开展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防病意识。
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灾害信息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记者采访服务管理工作。
安监局:负责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气象灾害进行预警,严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粮食局: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公司: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全网覆盖和预警信息“绿色通道”的建立、畅通。
供电公司:负责徽县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做好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徽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附件3
徽县乡镇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样表)
 乡镇〔    〕  号
签发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气象灾害主要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抄报:
 

备注:应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随后补报详情。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
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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