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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2-03 【关闭】 字体:
 徽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6〕5号)、《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甘安办发〔2016〕55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6〕122号)精神,为逐步消除我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废弃坑道事故隐患,不断提高采空区和废弃坑道的监督管理、监测监控水平,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分级管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紧紧围绕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主题,切实加强采空区和废弃坑道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扎实推进我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废弃坑道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减少因采空区引发的事故总量,不断推动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通过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废弃坑道调查治理工作,摸清辖区内采空区和废弃坑道的分布、规模、稳定性等基本情况,建立我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基础档案,编制我县采空区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各矿区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方案,提出采空区分级管控措施,基本完成历史形成的、危险性大的采空区和废弃矿井事故隐患治理任务。着力开展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源头治理,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持续完善矿山准入机制。建立健全采空区分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采空区监测监控和废弃坑道封堵监管措施,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杜绝产生新的采空区和废弃坑道隐患。
    三、治理原则
(一)明确治理主体。现有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为有主采空区,矿区范围外的采空区为无主采空区。责任主体能够确定的废弃坑道为有主废弃坑道,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坑道为无主废弃坑道。有主采空区治理主体为该矿山企业,有主废弃坑道治理主体为该坑道责任主体,无主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主体为县政府相关部门。
(二)明确治理责任。县国土局负责全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的摸底调查,编制全县无主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方案,负责无主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验收工作;组织审查有主采空区治理方案,并对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过程进行监督核查;县安监局负责生产矿山及其采空区的安全监督检查。矿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和实施治理项目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明确资金来源。有主采空区治理方案和治理资金由矿山企业负责筹措,有主废弃坑道治理资金由其责任主体负责筹措;无主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资金,由县政府通过财政单独列项或争取国土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和林业、环保等其他部门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采空区和废弃坑道基础档案。有主采空区要摸清矿山企业基本信息,矿体产状及水文地质条件,三下开采状况,采空区总量及各采空区位置、范围、面积、形成时间,与井上建构筑物及重要设施、井下作业现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整个采矿工程布局和目前开采的影响等内容;无主采空区要摸清矿山开采历史、采空区总量及影响地表面积、移动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情况、水文地质等内容。要摸清辖区内坑道总量,形成时间,属有主坑道还是无主坑道,是废弃坑道还是暂不使用、临时停用坑道,有主坑道还要查清主体责任人。普查结束后,绘制出采空区现状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废弃坑道井口分布图,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无主坑道基础档案。
(二)编制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方案。在摸清采空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一区一案”的原则,有主采空区由所属矿山企业负责编制治理方案,无主采空区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治理方案。同一矿区既有主采空区,也有无主采空区的,治理方案由所属矿山企业负责编制,编制费用亦由其承担。同一矿区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矿山企业的,治理方案由规模最大的矿山企业负责编制,费用分担。全县废弃坑道治理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
(三)完成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县政府将根据全县采空区治理专项规划和全县各矿区采空区治理方案、全县废弃坑道治理方案,落实无主采空区、无主坑道治理资金,在抓好无主采空区、废弃坑道治理的同时,指导督促各相关矿山企业和主体责任人完成采空区、废弃坑道治理任务,消除采空区、废弃坑道事故隐患。
(四)规范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日常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采空区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采空区监测监控措施,不断提升采空区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采空区和废弃的坑道,杜绝出现新的采空区和废弃坑道隐患。已经治理验收的废弃坑道,由国土部门移交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乡镇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村级巡查和乡镇核查制度,防止盗采行为的发生。
    五、方法步骤
(一)治理方法
1.采空区治理方法:
(1)充填法。通过采用充填材料对采空区进行充填处理,有效控制地压和防止地表塌陷。适用于地表及地下含水层不允许大面积塌落、上部积存有大量尾砂、顶板容易产生较大规模冒落以及矿石品位较高的矿山采空区。我县尾矿库治理任务很重,采空区治理要和尾矿库治理相结合,将尾矿充填纳入采空区治理专项规划,凡适合尾矿充填法进行采空区处理的,一律不得采用其他方法、充填其他材料治理。
(2)崩落法。通过采用崩落采空区上盘围岩,使岩石充满采空区并形成岩石垫层,防止采空区内大量岩石突然冒落造成危害。适用于不能采用充填法进行处理,且地表允许陷落或岩石移动的采空区。对于离地下采场较近的采空区,可采用崩落法与下部巷道隔绝封闭相结合的处理方法。
(3)封闭法。通过用隔离设施(封闭墙等)将采空区与其他生产作业地点的通道隔绝,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避免因采空区围岩塌落所产生的冲击波危及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适用于分散、独立、不连续的小矿体和盲矿体形成的采空区,以及规模稍大但顶板稳固的采空区。
(4)搬迁居民。通过搬迁采空区地表塌陷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并在塌陷影响范围外设置围栏和警示牌,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于塌陷影响范围内居民较少,事故隐患不能完全消除或经济合理的采空区。
2.废弃坑道治理方法:
主要是对硐口用混凝土和石块实施封堵,对破坏的植被进行覆土绿化恢复。对于暂不使用、临时停用坑道,安装铁制门,停用期间焊接封闭。暂不使用、临时停用坑道的治理,可监督各矿山企业和主体责任人落实,不再纳入县废弃坑道治理方案。
(二)实施步骤
本次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工作2018年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调查摸底阶段( 2017年4月底前)。调查摸底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在查阅本县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探采矿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采空区地表调查、工程测量、工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瞬变电磁法、钻探、三维激光扫描、岩石力学实验等野外调查方法,取得采空区分布及其各项数据,进行稳定性分析,形成调查成果,区分有主采空区和无主采空区,建立各矿区基础档案数据库,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汇总。同时调查废弃坑道的相关资料,取得坑口位置座标和其他信息资料,形成调查汇总表和分布图。
2.方案编制阶段(2017年7月底前)。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矿山企业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有主采空区治理方案,经国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查备案;由国土局聘请具备资质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我县各矿区无主采空区治理方案和废弃坑道治理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查备案。
3.集中治理阶段( 2017年8月-2018年10月)。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采空区和废弃矿井治理方案实施治理,严格采空区治理期间风险管控,加强对采空区的监测监控,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另外,按照无主采空区治理方案和废弃坑道治理方案,县财政局要保障落实无主采空区和无主废弃坑道治理资金,明确责任分工和阶段目标,按期完成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
4.总结验收阶段( 2018年11月)。有主采空区和废弃坑道完成治理后,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采空区和废弃坑道由县政府组织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采空区和废弃坑道验收的监督核查力度,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分工。为切实加强对全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推进全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具体工作的开展,做好衔接、协调、策划、联络、宣传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治理资金,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确保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二)突出治理重点,分类实施治理。在制定全县采空区治理专项规划时,要突出治理重点区域、重点矿山,突出“三下”开采等影响大的非金属矿采区、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等重点治理项目。采空区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根据采空区的危害程度、治理难易度进行分类治理,该进行充填的必须充填,该实施强制放顶的必须强制放顶,该砌筑保安矿柱的必须砌筑,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作业;对暂时难以停产作业的,要加强管理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对无法及时治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员安全。
(三)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报送。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了解掌握我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及时解决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负有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责任的部门要加强沟通,互通有无。要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县安监局和国土局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要将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别上报市安委办和市国土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县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因未按要求进行采空区和废弃坑道治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五)着重源头治理,确保标本兼治。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矿业权设置、城乡及村镇规划,合理划定功能区,避免采空区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要严格新、改、扩建矿山准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要优先论证充填采矿法,对无法使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要明确采空区治理措施。要以采空区治理工作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矿山企业生产活动,逐步建立采空区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要督促企业落实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和废弃坑道,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和废弃坑道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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