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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财政局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3-04 【关闭】 字体:
          财政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监督各乡镇预算的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县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县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管理和监督全县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政府性基金;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六)制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等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及转贷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试点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制度、发行计划,监督彩票的发行。
  (十三)制定全县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县政府向全县国有独资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和监事会,并负责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股东代表并召集和主持国有控股企业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
  (十六)通过法定程序和任免权限对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七)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八)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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