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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策解读

徽县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5-08-07 【关闭】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按照甘财库〔2011〕49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市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动态监控是指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动态监控对象是我县本级及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第四条 动态监控资金范围是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动态监控的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设置动态监控规则;
(二)负责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日常监督管理,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违规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追踪反馈,报告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预算执行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监控结果,编制监控分析报告。
第七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资金安全操作内控措施,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二)如实、完整填制用款和支付申请,保证支出凭证真实、有效、合法;
(三)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第八条 代理银行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及时、规范、准确的支付资金;
(二)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核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 动态监控的内容
第九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直接支付申请、支付凭证、支付进度、银行清算行为、银行账户等与支付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安全监控
1.预算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2.预算单位是否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实拨资金账户或主管部门或下级单位、同系统其他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个人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二)预算执行监控
1.是否存在超预算支付、无预算支付或支付金额与预算不符、审批手续不全等情况;
2.预算执行是否按照相应进度执行,是否存在超额度支付或低于额度支付等异常情况;
(三)资金支付监控
1.是否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办理资金支付;
2.大额支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3.备用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公务卡消费、报销结算是否符合公务卡制度有关规定;
(四)代理银行监控
1.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和办理资金结算;
2.是否按规定及时反馈财政资金支付信息;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其他事项监控。
第四章 动态监控的方式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系统预警指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对可疑支付信息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纠正、处理的监督管理活动,主要有询问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告知。对于理解偏差或操作失误出现的一般性问题或违规行为属初次违反的,由财政部门告知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正确的操作方式,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警告。对于经告知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执行违规通知,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在违规行为未纠正前财政部门对其暂缓支付相关资金。
(三)通报。对于明显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且不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和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对其违规行为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对预算单位违规的,由财政部门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拨付资金等处理决定。
代理银行违规处理:未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严重的,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 因违规行为被核查的预算单位应在整改通报下达1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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